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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、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(fā)現(xiàn)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:
?。ㄒ唬┩ㄟ^偽造證件、證明、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;
?。ǘ┰u卷過程中被發(fā)現(xiàn)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(含兩份)答卷答案雷同的;
?。ㄈ┛紙黾o律混亂、考試秩序失控,出現(xiàn)大面積考試作弊現(xiàn)象的;
(四)考試工作人員協(xié)助實施作弊行為,事后查實的;
?。ㄎ澹┢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。
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,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,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:
(一)故意擾亂考點、考場、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;
?。ǘ┚芙^、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;
(三)威脅、侮辱、誹謗、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;
(四)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。
……
●●《信陽師范學院學生考場規(guī)則》有關規(guī)定節(jié)錄:
一、學生在考試前應做好應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,按規(guī)定的時間、地點,憑學生證提前10分鐘進入指定的考場。按照監(jiān)考人員的安排,間隔就座,不得擅自挪動座位。凡不按規(guī)定就座者,不發(fā)給試卷,不準參加考試。遲到15分鐘以上者,不準進入考場,按曠考處理。考試進行30分鐘后,方可交卷離開考場。
二、學生進入考場后,應將本人學生證放在自己課桌的右上角,以備監(jiān)考人員檢查,否則不準參加考試。
三、凡是閉卷考試科目,除教師指定必須攜帶的工具外,學生不準攜帶書包、教材、參考資料、字典、筆記本、卡片和其他任何紙張進入考場。如已將上述物品帶入考場,應在發(fā)給試卷以前,集中放置在監(jiān)考教師指定的地點。違犯本規(guī)定者,以考試作弊論處。
四、學生應認真、誠實、獨立完成答卷。凡交頭接耳、窺視、夾帶、傳遞、互換試卷、互對答案、代寫代答、冒名頂替、抄襲他人試卷或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,均屬舞弊行為。
五、學生考試時,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師暗示試題內容或范圍,以及提出與之有關的其他問題與要求。如遇試題漏字、印刷、抄寫不清楚時,可在原座位上舉手(不應起立),請教師指明。
六、學生必須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交卷,不得拖延。凡拖延不交試卷者,監(jiān)考人員有權拒收,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。
七、考試期間,考生不得離開考場。若有特殊原因,必須離開考場時,應經(jīng)監(jiān)考人員同意,并有監(jiān)考人員同往。
八、考場要保持安靜,不準吸煙、不準說話、不準隨意走動和變換座位。答題完畢后,應立即離開考場,不準將試卷或試卷紙帶出考場。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、談笑或交談答案。
九、學生必須服從監(jiān)考人員的管理,嚴格按照考試要求,遵守考場規(guī)則,實事求是地向祖國和人民匯報學習成績。
●●●《信陽師范學院普通本??茖W生處分實施辦法》有關規(guī)定節(jié)錄:
……
第二十二條 考核(考試、考查)時違反考場紀律或者作弊者,視情節(jié)分別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 違反考場紀律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
(二) 作弊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三) 由他人代替考試、替他人參加考試、組織作弊、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……
●●●●《信陽師范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》有關規(guī)定節(jié)錄:
……
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授予學士學位:
3.考試作弊者;
……
教務處
學生工作部(處)
二○一○年六月十八日